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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微普法丨混合担保中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时的清偿顺序

发布时间:2022-09-06 17:27:42
来源: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例:XX市A公司因扩大经营向市XX银行贷款1000万,A公司以该市近郊一块土地使用权担保,并由B公司和C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及时还款,市XX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清偿借款并对A公司所属土地使用权拍卖清偿债务;由B公司和C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律条文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情分析: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担保责任清偿顺序是什么样的?根据《民法典》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由该物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物的担保或者人保。本案中,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故由A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再由B公司和C公司分别承担,B公司和C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A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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