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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管理办法(安消安〔2025〕10号)

时间:2025-06-18 17:47:23  来源: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打印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属地政府和行业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扎实履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本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管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承包、承租或委托经营、管理单位应明确各方安全责任,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

第三条 单位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动火作业证上必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经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验收等手续。

第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并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不得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因特殊情况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应提前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动火作业前,必须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未经告知风险的,不得擅自动火作业。各单位和人员要根据安全风险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第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不得使用无证、人证不符的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作业。

第八条 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并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技能。

第九条 作业期间严格做到“六必须”: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第十条 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发生初起火灾时,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规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未进行内部审批、未持证上岗、违反动火作业“六必须”等情形,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第十二条 发生动火作业亡人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挂牌督办;未按要求压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动火作业社会监督,凡发现在使用或营业期间违规动火作业、未进行内部审批公告、无证动火、未清理可燃易燃物等情形,即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单位对交办、转办的举报信息及时查处,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职责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监管,规范培训场地、师资力量、实操设备配备、教学质量管理等,坚决整治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水”等乱象。

第十五条 加强动火作业信息化管理,推广应用“互联网+特种作业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实施电气焊设备“加芯赋码”技术改造,进一步完善电气焊作业全链条数字化监管机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动火作业是指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加芯赋码”是指通过对电气焊设备加装控制芯片,赋专属二维码,并接入“豫智焊”平台,可实现焊接作业线上监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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