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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安财规划〔2025〕2号

时间:2025-12-24 16:57:20  来源: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打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企业投资监管体制,推动企业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防控投资风险,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安阳市财政局(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以上几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各级子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市属企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股权、债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在境内外开展的投资行为,具体包含:

(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对外合资合作、产权(股权)收购及参与对外增资扩股等投资;

(四)发起或参与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GP)参与的基金所投资的项目;

(五)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

(六)其他形式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指单项投资额(由本企业出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市属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研究决定的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指有一定资产规模和持续盈利能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能力较强,能够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本办法所称培育业务,指有一定发展基础并作为主业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指主业、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分类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以投资方向、风险防控、程序合规为重点,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指导市属企业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二)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三)制定并定期发布投资事项负面清单,指导市属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四)特别监管事项,实行备案和报告管理;

(五)建立市属企业投资事项刹车止损机制;

(六)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审计和后评价;

(七)影响较大的投资事项向市政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属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监管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本企业投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控;

(三)制定并执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执行、投后运营、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五)向市财政局报告有关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及后评价等投资信息;

(六)履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五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战略引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服从服务我市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坚持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企业章程及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三)能力匹配。企业的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行业经验、人才储备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

(四)回报合理。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严格限制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或融资成本的投资项目,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一级企业报市财政局备案,二级及以下企业报一级企业备案。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资活动遵循的原则及各类重大投资项目标准、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二)投资管理部门的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投资管理工作制度;

(三)投资事项负面清单制度;

(四)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评估及论证等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项目管理;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制度、防控措施与处理预案;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十)投资事项档案管理;

(十一)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

(十三)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市属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应承担本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职能,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备案及实施的管理,对下级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定期发布市属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限制类投资项目,并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事项,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投资事项,市属企业应从严控制,确保国有资本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核定一级企业及市管企业主业、培育业务,一级企业核定其所属其他各级子企业的主业、培育业务,主业、培育业务以外的投资视为非主业投资。基金类投资中涉及下列情况的视同主业投资:出资市政府落实专项任务事项的基金;出资市财政局设立并管理的、落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任务的基金;由市属企业设立并管理的投向明确且投资于主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符合转型发展方向的产业基金。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投资监管规定,分类确定市属企业非主业投资规模占年度投资计划比例,原则上商业一类企业不超过10%、商业二类企业不超过8%、公益类企业不超过5%。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投资监管规定,科学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市属企业(含各级子企业)的投资活动均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

(二)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

(三)投资方向与结构;

(四)计划投资项目,包括市属企业(含各级子企业)拟于当年投资的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五)非主业投资比例及非主业投资的总体情况,拟实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严格落实项目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纳入企业预算管理,未落实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不得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论证工作,重点研究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发展战略规划、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与企业投资能力相匹配、预期投资回报是否合理等,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市属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应根据论证意见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完善,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二)投资项目计划表;

(三)内部决策文件;

(四)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资计划备案流程: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投资计划进行审核,符合监管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以意见沟通方式向企业反馈意见;投资计划未经备案不得实施。

市属企业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重新履行投资计划决策程序,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一节 特别监管类项目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特别监管事项指对投资数额较大或超出一定比例的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报告管理。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列入特别监管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单项投资5亿元及以上或占市属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5%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非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不包括为建设项目成立的公司);

(四)单项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限制类投资项目;

(五)境外投资项目;

(六)市财政局另行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列入特别监管类事项实行报告管理:

(一)单项投资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或占市属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3%-5%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非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不包括为建设项目成立的公司);

(四)单项投资1亿元及以上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各类基金;

(五)市财政局另行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投资项目。

基金类投资项目按照股权投资管理;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依照本办法向市财政局上报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备案(或报告)的请示,项目前期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尽调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市属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各种方式故意逃避监管的,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已经备案的,应撤销备案。经市财政局备案的投资项目两年内未实施的,原备案文件自行失效。

第二节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含各级子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完善的投资事项决策程序,具体包括项目的立项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决定等重点环节。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投资应按规定填报投资项目建议书(附件1),说明项目立项的依据和理由,报本级或上级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初审。各级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组织技术、财务、法务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及考察,从投资方向、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方面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经初审通过的项目,应进行行业研判、技术论证、经济和风险评价,明确投资财务性指标和合规性指标,编制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一般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投资分析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投资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涉及产权(股权)收购、项目及市属企业实际控制的各类投资基金所投项目,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目标公司或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涉及定价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资产评估结果及定价应经市属一级企业董事会审核确认,并填写交易价格确认书(附件2)。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企业的投资项目均应组织项目论证。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参加论证的外部专家(不含关联方)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特殊专业领域外部专家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专业中介机构组织论证,项目论证组织单位与委托的可研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编制单位不得为同一机构。经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并附专家发言记录。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健全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原则上,凡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企业重大投资管理事项,应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重大投资项目应提交一级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得层层下放权限。一级企业董事会是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机构,企业不得以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等其他机构或形式代替董事会决策。

第三节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遵循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明确项目责任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严格落实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投资成本,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按规定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报告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指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发生的可能对项目实施及预期效益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投资项目因不可抗因素未能实施或拟停止实施、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投资额发生重大调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政策或市场发生变化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以及项目发生重大违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等情况。项目发生异常情况,市属企业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形成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报告,于异常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涉及安全稳定、环保风险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立即汇报。市属企业内部专项审计、投资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投资隐患的,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要建立投资项目动态监测及刹车止损机制。市属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动态监测、跟踪和分析,当出现投资事项异常并对投资项目预期目标实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应当及时启动刹车止损机制,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评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中止、终止或退出投资项目。

对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的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并将中止、终止或退出的原因、造成损失以及补救措施等形成专题报告,按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建立投资项目跟踪统计季报制度。市属一级企业应按要求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送本企业及子企业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原则上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均应按时报送,不按时报送的,由相关科室进行提醒或通报。

第四节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建立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年度报告制度。市属企业应当按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进行综合分析,重大项目应作专项分析。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及进展情况;

(三)投资风险管控情况;

(四)已投产项目投资效果分析;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应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严格重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建立从投资决策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市属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及投资责任主体企业(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做好投资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分析报告)、专家论证意见、董事会决议等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制定的、以及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应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 市属一级企业是投资事项后评价工作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评价对象、实施程序、评价方法、内容框架及指标设置、结果运用等进行规范。市属企业凡是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一年后三年内、股权投资和收购类项目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或产权(股权)交割手续一年后三年内实施。市属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后评价工作形成专项报告(报告内容应全面准确反映后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一并报送。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股权投资和收购类项目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或产权(股权)交割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所列“新增利润”纳入下一年度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承担市政府战略意图或重大任务的项目及服务或配合市财政局完成相关任务的项目除外)。

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完成后,应要求所投资企业按公司章程或合同约定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收益。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规范完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外并购等重大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防控,严格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在投资决策前应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科学研判并购项目价值,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切实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

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实行重大投资决策终身问责。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安财国资综合〔2020〕1号)文件精神,由相关部门追究经营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科学界定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各县(区、市)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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